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1/11/22 13:20:57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责令限期支付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的,经人社部出具支付通知书,才能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本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