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 吴刚律师13816521747
  • 工资福利

    吴刚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吴刚
    • 联系手机:13816521747
    • 电子邮箱:13816521747@163.com
    •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6室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时间

    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1/11/22 13:20:30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答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要在20日之内,持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上一篇:工资保证金使用后什么时候补足

    下一篇:哪些情形可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本金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吴刚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