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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承担?

    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2/8/12 22:34:36 

    案情,陈某在某机械公司机修车间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每月工资等劳动报酬,但公司一直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同期内,陈某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但陈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某找人事部门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部门没有同意陈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陈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解析,陈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 因工负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为工伤,但因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社会 保险法的规定为本人参加工伤保险, 因而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自己无法享 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由 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公司则认为,公司确实未为陈某 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陈某在工作期间 受伤是个人违章操作所造成的,陈某 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事后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补缴了工伤保险费,至于应 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陈某的工伤待 遇,陈某应该与社保部门交涉,所 以,对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职 期间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十 级,由于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未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陈某; 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 待遇,应该由公司承担,故对陈某 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 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 决,企业应该支付陈某工伤待遇--次性伤 残补助金。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 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 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 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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