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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1/11/22 11:46:07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规定,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无拖欠工资情形后,在相应行政机关官网公告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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