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1/11/22 11:44:24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答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可向人社部门进行通报,由人社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二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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