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5/1/23 11:24:37
工伤鉴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如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相关监控视频等。
资料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及时组织鉴定;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受理。
专家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专家都应签署意见并签名。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形成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 20 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再次鉴定(如有需要)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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