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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如何维权?

    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6/1/16 13:48:56 

    问题

    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能否要求补足差额?该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解答

    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上海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月(2024年调整),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劳动者可通过协商、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

    案例

    李某2024年7月1日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工作1个月后得知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遂要求公司补足差额190元/月,公司以试用期可降低工资为由拒绝。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公司补足了李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调整试用期工资至2690元。

    法律分析

    1. 试用期工资法定底线:《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本案中2500元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无效。

    2. 补足责任不可免除: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约定”“试用期考核”等理由规避最低工资标准义务,对于已支付的低于标准部分,需足额补足给劳动者。

    3. 维权途径优先性:劳动监察投诉程序简便、效率高,适合工资差额等小额争议;若投诉无果,可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差额及利息。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明确试用期工资法定标准,避免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或约定工资80%的条款;建立试用期工资核算机制,及时调整适应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对劳动者:入职前核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审慎签订劳动合同;发现试用期工资不足额的,留存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优先通过劳动监察投诉维权,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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