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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休日拒绝加班被开除,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6/1/16 13:43:59 

    问题

    劳动者以合理理由拒绝双休日加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解答

    该解除行为通常构成违法解除。双休日属于法定休息日,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更不能以拒绝加班为由认定为旷工并解除合同。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若有拖欠工资等其他诉求,可一并主张。

    案例

    曹某于2024年10月15日入职上海某公司任会计,月薪8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月4日,曹某以妻子怀孕37周临产需陪护为由申请陪产假,8分钟后即收到公司解除通知,理由为“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次日曹某提交书面请假条,公司以已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曹某申请仲裁,仲裁仅支持拖欠工资诉求,曹某不服诉至法院。公司上诉称,曹某11月1日离岗、双休日未加班,已旷工超2天,且入职后维权意识强,工作态度不当。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曹某赔偿金8000元。

    法律分析

    1. 休息权受法律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需保障劳动者休息权,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不得将加班视为常态义务。本案中公司将双休日加班定为“常态”,于法无据。

    2. 旷工认定无事实依据:公司主张曹某旷工超2天,但曹某11月1日已到岗,后续为休息日,11月4日公司一早便发出解约通知,无法满足“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解雇理由不成立。

    3. 规章制度需合法公示:公司援引的规章制度,无证据证明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曹某公示,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需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程序民主、内容合法且向劳动者公示;不得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基于充分事实和合法依据,杜绝主观臆断。

    对劳动者:注意留存考勤记录、请假申请、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遇强制加班或违法解除,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主张权益时需明确诉求,若涉及劳动关系终止,需结合实际情况主张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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