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6/1/16 13:31:36
问题: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以何为准?离职交接期间,工资及社保如何处理?
解答: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以劳动者实际离职日期为准。上海地区,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申请离职(试用期提前3日),到期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关系均终止。交接期间需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社保缴纳至劳动关系终止当月。
案例:2024年8月10日,张某向上海某咨询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明确9月10日离职。到期后张某办理交接,公司以工作未交接完为由拒开离职证明,停发9月工资并停缴社保。仲裁委审理后,判令公司支付工资、补缴社保、出具离职证明,确认9月10日劳动关系终止。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到期即可解除合同,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不得以交接未完拖延,需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并出具离职证明,本案公司行为违法。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建议:劳动者离职时提交书面申请并明确日期,保留交接记录。用人单位需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对未交接工作协商处理,不得克扣工资、停缴社保,规范离职流程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