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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6/1/16 10:54:17 

    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不续签,分别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及年限如何确定?

    解答: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上海地区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一致,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不超过上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案例:孙某2021年3月入职上海某咨询公司,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11000元。2024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不同意续签,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孙某向上海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结合孙某工作3年的年限,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3000元(11000元×3个月)。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应按孙某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予以支持。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建议: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应关注用人单位的续签意向,若用人单位明确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需保留相关书面通知或沟通记录。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拒绝支付,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注意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避免用人单位克扣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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