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6/1/16 10:50:38
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及计算范围是什么?超过1年未签订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解答:劳动者可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自满1年的次日起算1年。上海地区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为准,不包含加班费、非常规奖金等。若超过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再主张双倍工资,但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合同。
案例:王某2023年2月入职上海某餐饮公司,担任店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0元。2024年5月,王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离职,随后向上海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但王某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满1年次日为2024年2月,时效至2025年2月,王某5月申请未超时效),最终判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2倍工资;超过1年未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双倍工资争议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本案中王某主张的双倍工资期间截止2024年1月,时效自2024年2月起算,其5月申请仲裁未超时效,故仲裁委支持其请求。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建议: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需保留工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需在时效内提出,避免拖延。若超过1年未签订,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追究其前期未签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