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5/1/23 11:06:32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超龄等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临时雇佣关系,且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工伤认定申请可能不被受理。
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申请的,除特殊原因外(如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资料不齐全且未补正: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若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将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如果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该部门管辖,例如用人单位在甲地,而申请人向乙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乙地部门将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如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导致的伤害,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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