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 吴刚律师13816521747
  • 工资福利

    吴刚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吴刚
    • 联系手机:13816521747
    • 电子邮箱:13816521747@163.com
    •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506室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标准

    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2/6/22 11:26:55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答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不少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雇主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无故扣减、拖欠劳动者工资。


    上一篇: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工资责任怎么办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吴刚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