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2/1/22 16:56:39
案情简介
本案四被告直系亲属于某受雇于原告物流公司从事集装箱货运司机的工作,2018年8月26日凌晨在江苏盐城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认定死者于某构成工亡。四被告分别系死者于某的母亲、父亲、妻子、儿子,因赔偿问题到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庭调解未果,最终裁决原告物流公司给付四被告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90余万元。原告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东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判,不需向四被告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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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解
受理本案后,为理清事实依据,找准矛盾焦点,承办法官认真审阅卷宗,仔细分析案情。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矛盾冲突严重,故在开庭前,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耐心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力争化解双方矛盾,圆满解决该起纠纷。
由于年关将近,为让四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安抚其失去亲人的伤痛,以及考虑到受疫情影响的被告物流公司经营困难等因素,法官在调解阶段倾尽全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耐心劝导,最终在他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物流公司当即给付四被告30万元,余款分期给付。
当法官将存有30万元理赔款的银行卡交至死者母亲手中的那一刻,死者家属激动地表示了由衷的感谢。至此,一场工伤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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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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