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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什么时候补足

    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1/11/22 13:19:58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答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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