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1/11/22 13:17:13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在连续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新增工程时,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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